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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有哪些?最高法明确停窝工损失不属优先受偿范围

2026-08-14 预计阅读 11 分钟 浏览 1

刘正刚律师|贵阳重大刑事案件与民商事案件专业律师|法学博士
建设工程 浏览 1

裁判规则速览: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包括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和材料价差损失。

案号: (2014)民一终字第56号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本文由刘正刚律师撰写。刘正刚,法学博士,资深律师。


一、典型案情

中铁公司(承包人)经过招投标程序承建瑞讯公司(发包人)投资的某高速公路工程,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价款约8亿元,工期30个月。合同签订后,中铁公司组织人员、设备进场施工。

施工过程中,因瑞讯公司资金不到位导致工程进度款长期拖欠、施工图纸延迟交付、征地拆迁未完成导致作业面无法移交等多方面原因,工程多次中断,累计停工长达14个月。停工期间造成大量人员窝工、施工机械设备闲置、施工现场管理费用持续支出。同时,因工期大幅延后,钢材、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实际采购成本远超投标预算价格,产生巨额材料价差。

中铁公司经多次催告和协商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瑞讯公司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约2.3亿元;(2)赔偿停窝工损失(人员窝工费、设备租赁费和闲置费、现场管理费、临时设施费等)约5800万元;(3)赔偿材料价差损失约3200万元;(4)确认上述全部款项均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5)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本案核心问题是:因发包人违约导致的停窝工损失和材料价差,是否属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随着贵州高速公路、城市轨道交通、水利工程等大型基建项目增多,因发包人资金断裂导致停工窝工引发的优先受偿权纠纷日益增多。贵阳至南宁高铁、贵州夹岩水利枢纽等重大项目建设中,承包人均面临类似的法律风险。

审级 裁判结果
一审 支持部分工程款及损失请求,优先受偿范围认定较宽,将停窝工损失和部分材料价差纳入优先受偿范围
二审 最高法改判:停窝工损失和材料价差不属于优先受偿权范围,仅对工作人员报酬和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确认优先受偿权

二、争议焦点

第一,停窝工损失是否属于优先受偿范围。 中铁公司主张停窝工损失是为完成工程而产生的实际成本支出,与工程建设密切相关,应纳入优先受偿范围。瑞讯公司抗辩认为停窝工损失属于违约损害赔偿,并非工程价款本身,不应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二,材料价差损失是否属于优先受偿范围。 中铁公司认为因工期延误导致材料价格上涨的价差是工程实际成本增加,应予优先保护。瑞讯公司认为材料价差属于违约造成的间接损失,与实际物化到工程中的材料款不同。

第三,优先受偿权的立法目的和范围界定标准。 争议实质是如何界定《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原《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所指”建设工程价款”的内涵和外延,直接关系承包人与抵押权人、其他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和受偿顺位。

三、法院裁判要点

(一)优先受偿权保护的是物化到工程中的实际投入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法指出,优先受偿权的制度初衷在于保护承包人实际物化到建设工程中的劳动和资金投入,保障建筑工人劳动报酬的实现。工作人员报酬和材料款是直接物化为工程实体的两大部分,其价值已凝结在建设工程之中,故法律赋予优先受偿地位。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应严格限定为直接构成工程价值的费用,而非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二)停窝工损失属违约损失,不具有物上代位性

停窝工损失包括人员窝工费、设备闲置费、现场管理费等。这些费用虽也是实际支出,但并未物化到建设工程中——工程价值并未因停工而增加,停工期间的劳动和资金投入没有凝结为工程实体的组成部分。停窝工损失性质上属于因发包人违约导致的损害赔偿,承包人可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主张违约赔偿,但该请求权属普通债权,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材料价差不属材料款本身

材料价差是因工期延误、市场价格波动,承包人实际采购价格高于投标价格的差额。该价差并非正常施工条件下物化到工程中的材料价值,而是因违约导致工期延长产生的额外成本。如果工期正常,承包人可以在投标时预期的价格区间内采购材料,不会产生该价差。因此,材料价差在性质上仍属违约损失,而非工程价款本身。

(四)优先受偿范围的界定

费用类型 是否优先受偿 理由
工作人员报酬 直接物化的劳动投入,保障工人工资的立法目的
材料款(正常采购) 直接物化的物资投入,构成工程实体价值
施工机具使用费 工程直接成本组成部分,物化到工程中
企业管理费、规费 构成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
停窝工损失 违约损失,未物化到工程实体中
材料价差损失 违约造成的额外损失,非正常材料款
违约金 违约惩罚性赔偿,非工程价款
逾期付款利息 法定孳息,非工程价款本身
利润 一般支持 工程价款通常包含合理利润

(五)关于利润是否属于优先受偿范围

最高法在本案中还指出,建设工程价款通常包含合理利润,利润作为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原则上属于优先受偿权范围。但利润应当限定在合同约定或正常施工条件下的合理范围内,因违约导致的预期利润损失则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

四、刘正刚律师实务提示

第一,准确区分”工程价款”与”违约损失”。 很多承包人起诉时将工程款、停窝工损失、材料价差、违约金、利息全部主张优先受偿权,这是对法律的误读。只有直接物化到工程中的人工费、材料款、机械费、管理费、规费、合理利润等直接费才属优先受偿范围;停窝工损失、材料价差、违约金、利息属违约赔偿,只能作为普通债权参与分配。在贵州地区的工程纠纷案件中,贵阳中院、遵义中院等法院均严格遵循这一裁判标准。

第二,务必重视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该期限为除斥期间,不中止、不中断、不延长。切勿因反复协商或等待结算而错过期限。建议承包人在工程竣工或合同解除后及时发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书面函件,并保留送达凭证。

第三,做好停窝工损失的证据固定和索赔管理。 虽然停窝工损失不属优先受偿范围,但仍可作为普通债权主张。停工后应做好以下工作:(1) 及时向发包人发出书面索赔通知(保留送达凭证),声明索赔事项和金额;(2) 定期提交窝工人员名单、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凭证;(3) 保留设备租赁合同、租赁费支付凭证、设备闲置照片和视频;(4) 保存现场管理费支出凭证;(5) 按月或按周提交索赔报告并要求发包人签收。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逾期可能丧失索赔权利。

第四,材料价差可依合同约定或情势变更主张。 如施工合同约定了材料价格调整条款(如”钢材价格涨跌超过5%时按实调整”),可直接依约主张价差;如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原则,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合同、调整价格。2021年以来,受钢材、水泥等建材价格大幅波动影响,贵州省高院在多个案件中支持了承包人依据情势变更原则主张材料价差的请求。建议在投标报价和签约阶段合理设置材料价格调整条款,约定价格风险幅度和调整方法。

第五,发包人破产时应及时申报债权并主张优先受偿权。 承包人应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明确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部分作为有担保债权优先清偿,停窝工损失、材料价差等作为普通债权参与分配。根据《企业破产法》,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程序的限制,但应在破产财产分配前行使。

第六,贵州地区工程承包人应特别注意的事项。 贵州地形复杂、喀斯特地貌广泛发育,高速公路、水利工程等项目中地质条件变化导致的停工和费用增加较为常见。建议承包人:(1) 在投标阶段充分考虑地质风险,合理报价;(2)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地质条件变化时的费用分担和工期顺延机制;(3) 遇到地质异常时及时按合同程序提出索赔;(4) 山区工程材料运输成本高,应在合同中约定材料价格调整公式。

遭遇工程款拖欠应及时采取法律措施,。

五、FAQ

Q1:什么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是指承包人在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时,依法就该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于抵押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权利。这是《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赋予承包人的法定优先权,无需登记即可享有。

Q2:优先受偿权范围包括哪些费用?

包括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直接物化到工程中的实际支出,具体含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合理利润等直接构成工程价值的成本。不包括停窝工损失、材料价差、违约金和利息等违约损失。

Q3:停窝工损失为什么不能优先受偿?

停窝工损失是因发包人违约导致施工中断产生的额外费用,并未物化到建设工程中,工程价值没有因停工而增加,因此属于违约损害赔偿而非工程价款,只能作为普通债权受偿。

Q4:材料价差能否主张优先受偿?

不能。材料价差是因工期延误导致采购推后、价格上涨产生的差额,属发包人违约造成的额外损失,而非正常施工条件下物化到工程中的材料款。但可作为普通违约损失主张赔偿,或依据合同价格调整条款、情势变更原则请求调整。

Q5: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是多久?

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该期限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逾期即丧失优先受偿权。承包人应特别注意在期限内通过发函、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权利。

Q6:优先受偿权和抵押权哪个优先?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即使工程已抵押给银行,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仍优先于银行抵押权。但购房消费者的物权期待权在特定条件下可能优先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Q7:实际施工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吗?

原则上只有与发包人订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享有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转包、违法分包中的施工人)一般不直接享有,但可在特定条件下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根据贵州地区司法实践,实际施工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Q8:工程价款利息能优先受偿吗?

不能。利息属于法定孳息,是因发包人逾期付款产生的损失,并非物化到工程中的价款本身,不属优先受偿范围。利息只能作为普通债权主张。

Q9:未完工程的承包人能主张优先受偿权吗?

可以。只要已完工程质量合格且该工程适宜折价、拍卖,承包人就已完工程部分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范围以已完合格工程对应价款为限。未完工程的优先受偿权起算时间,为合同解除或约定竣工之日。

Q10:工程利润属于优先受偿范围吗?

建设工程价款通常包含合理利润,利润作为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原则上属于优先受偿范围。但利润应限定在合同约定或正常施工条件下的合理范围内,因发包人违约导致的预期利润损失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

Q11:贵州工程建设中如何防范停窝工损失风险?

一是在合同中明确停工窝工索赔程序和计算标准;二是发生停工后及时(通常28天内)向发包人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并留存送达证据;三是定期提交索赔报告及费用清单;四是做好人员、设备、管理费支出的台账记录;五是签约前做好发包人的资信调查;六是必要时及时停工以减少损失扩大,并咨询专业律师维权。

Q12:承包人如何有效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可采取以下方式:(1) 首先书面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一般不少于15天)内支付价款;(2)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与发包人协商将工程折价;(3) 协商不成的,在十八个月期限内向法院起诉或依仲裁协议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优先受偿权并拍卖工程;(4) 起诉时明确提出确认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5) 在发包人破产程序中及时申报债权并主张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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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正刚律师 | 法学博士 | 执业证号:15201200920519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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