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执行案件中往往有多个被执行人——主债务人、连带保证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股东等。如果其中一个被执行人进入了破产程序,债权人最担心的问题就是:整个案件的执行是不是都得停下来?对其他没破产的被执行人还能不能继续执行?本文结合《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执行案例》中一则典型案例进行解析。
一、典型案情
曾某与某资产经营公司、某小额贷款公司、某资产管理公司、吴某等多名被执行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纠纷。法院判决:主债务人偿还借款本息;某小额贷款公司、吴某、某资产管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某资产经营公司在某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曾某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法院裁定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某资产经营公司在另一关联企业(某机械公司)破产案中应分得的财产,并实际划付给了申请执行人曾某。
此后,被执行人之一某资产管理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其破产管理人据此请求法院”中止全案执行”,并主张已经划付的款项应当执行回转。但被扣划财产的某资产经营公司本身并未破产。
二、争议焦点
多个被执行人中,部分被执行人破产,是否应当中止全案的执行程序?
三、法院裁判要点
法院驳回了破产管理人中止全案执行、执行回转的请求,理由如下:
1. 破产中止执行,仅针对破产债务人本人
《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法院明确:这里的”债务人”是指申请/被宣告破产的那个债务人,应解除的是针对破产债务人财产的保全、应中止的是针对破产债务人财产的执行,并不及于同案中其他未破产的被执行人。
2. 本案被扣划财产的被执行人未破产,执行合法
本案中破产的是某资产管理公司,而被法院扣留提取财产的是某资产经营公司——后者并未破产。法院对未破产被执行人采取执行措施,不违反法律规定,自然不存在执行回转的问题。
3. 理论支撑:债权独立性、公平、效率
- 债权独立性:债权人对每个被执行人的债权是独立的,部分被执行人破产不影响对其他被执行人的追索;
- 公平原则:若因部分破产而中止全案,将损害债权人对其他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 效率原则:破产程序耗时长,中止全案将使案件长期悬而未决,也可能纵容其他被执行人借破产逃避执行。
四、刘正刚律师实务提示
对债权人(申请执行人)而言:
- 多个被执行人的案件中,某一被执行人破产,不必停止对其他被执行人的追索,应继续推进对未破产被执行人的执行;
- 对于破产的被执行人,应及时向其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受偿;对未破产的连带责任人、补充责任人,则继续通过执行程序实现债权;
- 诉讼阶段尽量将连带保证人、出资不实股东等一并列为被告,多锁定责任主体,降低单一主体破产带来的回收风险。
对被执行人而言:
- 不能以关联主体或共同被执行人破产为由,主张中止对自己的执行——各被执行人独立承担义务;
- 确有破产原因的,应依法申请破产,通过破产程序统一处理债务,而非借他人破产拖延执行。
五、常见问题解答(FAQ)
问:被执行人里有一个破产了,我对其他人的执行会被叫停吗?
答:一般不会。破产导致的执行中止只针对破产债务人本人,对同案中其他未破产的被执行人,债权人仍可继续申请执行。
问:破产中止执行的范围到底有多大?
答: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受理破产申请后应解除的是针对破产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中止的是针对破产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不及于其他被执行人的财产。
问:被执行人破产了,我的债权怎么办?
答:应及时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按法定顺序受偿;同时对其他连带责任人、补充赔偿责任人继续通过执行程序追索。
问:怎样降低被执行人破产带来的回收风险?
答:建议在诉讼阶段尽量将保证人、出资不实股东等责任主体一并起诉,锁定多个责任主体;执行阶段及时查控各被执行人财产,分散单一主体破产的风险。
刘正刚律师,专注重大疑难民商事诉讼、强制执行与企业破产。如您在债权实现、被执行人破产应对等方面遇到法律问题,欢迎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