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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主张债务抵销,执行法院能否直接扣除?

2026-06-23 预计阅读 4 分钟 浏览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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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有时会提出:”我替对方垫付/代缴了某笔款项,应当从我欠的钱里抵掉。”这种”债务抵销”的主张,执行法院能不能直接采纳、径直扣除后通知执行?还是必须经过专门的审查程序?本文结合《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执行案例》中一则典型案例进行解析。

一、典型案情

代某、庞某与某置业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经法院终审判决:某置业公司向代某、庞某支付工程款2000余万元及利息;同时代某、庞某应就已付款项向某置业公司开具发票。判决生效后,因某置业公司未履行,代某、庞某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某置业公司代代某、庞某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了相关税费,并代缴了应纳税金及滞纳金。在核对剩余待执金额时,某置业公司主张:其代缴的税金、滞纳金应当从其所欠的工程款中抵扣。执行法院遂直接作出执行通知书,扣除代缴的滞纳金后计算剩余待执金额。

代某不服,认为滞纳金是因某置业公司迟延付款才产生的,不应由自己承担,双方对滞纳金的责任归属存在巨大分歧。代某提出异议、申请复议。

二、争议焦点

  1. 某置业公司主张的债务抵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 被执行人在执行中主张抵销,执行法院应适用什么审查程序?
  3. 执行法院直接以执行通知书扣除并认可抵销,是否适用法律不当?

三、法院裁判要点

上级法院最终撤销了原执行裁定和执行通知书,理由如下:

1. 债务抵销须满足法定条件,本案不成立

债务抵销分为法定抵销与合意抵销。法定抵销要求双方互负到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合意抵销以双方意思自治为准。本案中,某置业公司代缴滞纳金的责任归属本身存在争议,并非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代某、庞某的义务;既不符合法定抵销条件,又未取得双方合意,不能产生抵销的法律效果

2. 被执行人提实体抗辩,须参照执行异议程序审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等执行依据生效后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的,法院应参照执行异议程序审查。本案某置业公司主张抵销属于执行依据生效后的实体抗辩,执行法院不能未经审查就直接以执行通知书认可抵销成立

3. 责任划分有争议的,应引导另行诉讼

滞纳金的责任划分,属于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且文书生效后新产生的事实,存在实体争议。执行环节无法对双方的实体主张作出实质判断,应当引导当事人另行提起诉讼解决,不能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切割”认定。

四、刘正刚律师实务提示

对被执行人而言:

  • 主张债务抵销,应确认是否符合法定抵销条件(互负到期债务、标的同种类)或取得对方合意,否则难以在执行中直接实现;
  • 对于生效文书未确定、责任有争议的款项(如代缴税费、滞纳金、违约损失),不能指望执行法院直接扣除,宜另行起诉确认
  • 在执行中提抵销抗辩,可要求法院参照执行异议程序审查,保障程序权利。

对申请执行人(债权人)而言:

  • 遇被执行人主张抵销、扣除时,应审查其主张是否有生效文书依据、是否经法定程序,必要时通过异议、复议纠正执行法院的直接认定;
  • 对因对方迟延履行产生的新损失(如滞纳金),可另行起诉主张,避免在执行中被错误抵扣。

五、常见问题解答(FAQ)

问:被执行人说他垫付了钱,要从欠款里抵掉,执行法院能直接扣吗?

答:不能随意直接扣。被执行人以执行依据生效后的实体事由(如抵销、债权消灭)主张排除执行的,法院应参照执行异议程序审查,不能未经审查就以执行通知书直接认可抵销。

问:什么是法定抵销?什么是合意抵销?

答:法定抵销要求双方互负到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一方通知即可生效;合意抵销则以双方协商一致为准,对债务性质要求较宽。两者都需满足相应条件,缺一不可。

问:因对方迟延付款产生的滞纳金、损失,能在执行中直接算账吗?

答:若该责任划分属于生效文书未确定、且存在争议的事项,执行环节无法实体判断,应当另行提起诉讼解决,不宜在执行程序中直接抵扣或认定。

问:对执行法院的扣除决定不服怎么办?

答: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执行异议,对异议裁定不服的还可申请复议,通过执行救济程序纠正执行法院适用法律不当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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