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常见的结案方式。但实践中常出现这样的纠纷: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履行了大部分义务,只是某一项延迟付款,或因客观原因(如政策限制)某项财产无法办理过户。这种”瑕疵履行”,申请执行人能否以”对方未履行”为由申请恢复对原判决的强制执行?本文结合《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执行案例》中一则典型案例进行解析。
一、典型案情
李某某与某微电子公司及其股东徐某、孙某之间存在追偿权纠纷,法院判决某微电子公司支付李某某代偿款及利息共计50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李某某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将原判决的金钱给付义务变更为:①腾退交付某处房屋;②将某农村房屋90%份额赠与李某某指定的第三人并办理过户;③补偿律师费20万元。协议达成后,李某某撤回执行申请,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此后,被执行人一方:已搬离并交付房屋钥匙;20万元律师费分笔支付但有延迟(最后一笔5万元在恢复执行立案后才付清);农村房屋因受让人非本村集体成员、按政策无法办理过户,遂通过公证方式声明该房屋90%收益归指定第三人所有、政策允许时立即过户。
李某某认为对方未完全履行,申请恢复对原判决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则提出异议,主张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不应恢复执行。
二、争议焦点
被执行人存在迟延履行、瑕疵履行的情形,申请执行人主张其”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并要求恢复原判决执行的,是否应予支持?
三、法院裁判要点
法院裁定撤销恢复执行,即不予恢复对原判决的强制执行。理由如下:
1. 区分”不履行”与”瑕疵履行/迟延履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恢复执行的,若属于”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被执行人正在按约履行”等情形,裁定不予恢复执行。
本案中,被执行人已腾退交付房屋、延后付清律师费、以公证方式对无法过户的房屋作出变相履行安排。其行为属于迟延履行、瑕疵履行,而非不履行,且和解协议整体上已履行完毕。
2. 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参照民法典标准
执行和解协议在性质上属于民事合同,可参照《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关于根本违约的认定:只有”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或”迟延履行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才构成根本违约。本案被执行人始终诚信履行、积极配合、不规避执行,未构成根本违约。
3. 申请执行人的救济路径
根据上述规定第十五条,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遭受损害的,可向执行法院另行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而不是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
四、刘正刚律师实务提示
对申请执行人(债权人)而言:
- 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时,应明确每一项义务的履行期限、方式和违约后果,最好约定”任一项迟延履行即可恢复执行”的条款,避免事后被认定为”瑕疵履行已完毕”而无法恢复执行;
- 对涉及房产过户等可能受政策限制的标的,事先核查过户的可行性,避免约定无法履行的内容;
- 若对方仅是迟延或瑕疵履行、整体已履行完毕,恢复执行往往得不到支持,此时应通过另行起诉主张迟延履行造成的损失。
对被执行人(债务人)而言:
- 达成和解后应尽量按约、按期全面履行,保留履行凭证(转账记录、交付钥匙的签收、公证文书等);
- 遇客观障碍无法完全履行时,应积极采取替代措施(如公证声明、提供担保)并及时沟通,体现诚信履行、不规避执行的态度,这是抗辩恢复执行的关键。
五、常见问题解答(FAQ)
问:对方按和解协议还了大部分,就差一笔晚付了,我能恢复执行吗?
答:通常较难。若被执行人整体上已履行完毕,仅存在迟延或瑕疵履行、且始终诚信履行不规避执行,一般认定为”已履行完毕”,法院多不予恢复执行。但你可以就迟延履行造成的损失另行起诉索赔。
问:”不履行”和”瑕疵履行”有什么区别?
答:不履行是指被执行人完全拒绝或根本未履行主要义务,可申请恢复执行;瑕疵履行/迟延履行是指义务基本履行到位,只是存在迟延、方式不完善等问题,整体已履行完毕的,不构成不履行,不予恢复执行。
问:执行和解协议算合同吗?对方违约怎么追责?
答:执行和解协议在性质上属于民事合同,可参照《民法典》关于违约责任、合同解除的规定。对方迟延或瑕疵履行致你受损的,可向执行法院另行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问:签执行和解协议要注意什么?
答:务必明确各项义务的履行期限、方式、先后顺序及违约后果,对受政策限制的标的事先核实可行性,并可约定迟延履行的恢复执行条款,最大限度保障自身权益。
刘正刚律师,专注重大疑难民商事诉讼与强制执行。如您在执行和解、恢复执行、债权实现等方面遇到法律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