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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员工违规把U盾给他人致储户存款被骗,银行承担多少责任?最高法再审改判99%

2026-08-24 预计阅读 11 分钟 浏览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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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速览: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在办理网银业务时违反”本人办、交本人、本人签”的操作规程,擅自为储户开通网银并将U盾交给他人,导致存款被犯罪分子转走的,银行应承担主要(99%)责任;储户在开通网银申请书上签字但未索要U盾,存在一定过失,承担1%的次要责任。

案号:(2017)最高法民再174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7年6月12日

本文由刘正刚律师撰写。刘正刚,法学博士,资深律师,专注金融纠纷、合同纠纷与重大民商事诉讼业务。


一、典型案情

2011年4月,伊立军经人介绍认识了时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以下简称”工行盘锦分行”)工作人员李学武。李学武伙同他人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编造”工商银行回报高额利息吸纳储户存款””工商银行有投资项目需要吸纳资金”等虚假事实,骗取伊立军信任,授意其到工行盘锦分行盘山支行辽河路储蓄所开立账户。

第一次开户(2011年4月26日): 伊立军在辽河路储蓄所开立活期储蓄账户(卡号6222×××××××××××4354)。当日15时50分,该账户即被开通网银,但经司法鉴定,开通网银申请书上的签名并非伊立军本人所签。伊立军当日存入400万元,5月13日又存入200万元,合计600万元。犯罪分子通过该网银转出599.901万元,账户余额仅601.07元。

第二次开户(2011年6月28日): 伊立军再次到同一储蓄所开立账户(卡号6222×××××××××××6284)。开户前,原网银被注销,但注销申请书和U盾交接确认书上的签名均非伊立军本人所签。伊立军在当日的《个人客户业务申请书》上签字,该申请书以加大号字体提示”您已开通网银并领取U盾”,但伊立军并未实际领取U盾。自开户日至2011年11月11日,伊立军先后九次存入共计850万元,犯罪分子通过网银转出849.946万元,账户余额仅256.12元。

两个账户合计存入1450万元,被李学武以网银转账方式取走1449.847万元。李学武先后向伊立军支付”利息”310万元。

关键违规事实: 工行盘锦分行柜员赵宇红承认,其将客户落在柜台的U盾交给同事李学武三四次之多。李学武在刑事诉讼中供述:”伊立军的网上银行是我让赵宇红开通的,开通网上银行后U盾是赵宇红给我的。”

2014年12月,李学武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审理阶段 法院 银行责任比例 储户责任比例
一审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盘中民一初字第00035号 60%(全部存款) 40%(全部存款)
二审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辽民终502号 第一笔100%、第二笔60% 第一笔无责、第二笔40%
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174号 第一笔100%、第二笔99% 第一笔无责、第二笔1%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有三个:

焦点一:双方法律关系是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还是个人借贷关系?

工行盘锦分行抗辩称,伊立军是被李学武个人高息诱惑,其与李学武之间系个人借贷关系,银行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焦点二:存款被转走的责任应如何划分?

银行违规操作与储户自身注意义务之间的责任比例应如何确定?二审判决认定储户对第二笔存款承担40%的次要责任,这一比例是否恰当?

焦点三:伊立军获得的310万元”高息”应否扣除?利息应按什么标准计算?

伊立军从李学武处获得的310万元是否应从银行返还本金中扣除?利息应按活期存款利率还是贷款利率计算?

三、法院裁判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确立了以下重要裁判规则:

规则一:储户在银行柜台开户存款,即成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最高法院认为,伊立军的真实意思是将款项存入银行以获取利息,其与银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从银行接受存款并交付银行卡之时即告成立。虽然伊立军是在李学武编造高息回报的诱骗下存款,但该情形不影响储蓄存款合同的合法有效。银行借记卡即为合同关系成立的直接证据。 伊立军与李学武之间不存在建立借贷关系的合意,吸纳存款的是银行而非李学武个人。

规则二:银行办理网银必须遵守”本人办、交本人、本人签”原则

最高法院援引《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

“柜员须按照’本人办、交本人、本人签’的原则,将U盾或电子银行口令卡交给申请网上银行的客户本人,现场授权或现场管理人员应对U盾交付客户本人进行监督,并确认客户本人签收。”

根据司法鉴定结论,工行盘锦分行存在三项严重违规:

  1. 2011年4月26日开通网银,申请书签名非伊立军本人所签——非本人办理;
  2. 2011年6月28日注销第一次网银,注销申请书签名非伊立军本人所签——非依本人申请注销;
  3. 2011年6月28日重新开通网银后,U未交付伊立军本人,而是被柜员赵宇红交给了李学武——未交本人。

规则三:银行承担99%责任,储户承担1%责任

最高法院对责任比例作出了重大改判:

第一笔存款(2011年4月26日开户存入的600万元): 伊立军开户后并未申请开通网银,不存在泄露密码或交付U盾的问题。虽然其获得了高息,但受高息诱惑存款与款项损失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伊立军对该笔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银行承担100%。

第二笔存款(2011年6月28日开户后存入的850万元): 伊立军在开通网银申请书上签了字,申请书以加大号字体提示妥善保管U盾、切勿交给他人,但其没有注意提示内容、没有主动索要U盾,就继续向账户转入巨额款项,未尽到合理的谨慎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失。但最高法院明确指出:

“银行作为办理金融业务的专业机构,在为自然人办理储蓄等业务时,居于明显的、支配的优势地位,而自然人则处于相对的、被支配的弱势地位,故银行工作人员在为客户办理业务时,理应严格遵守工作流程和业务操作规范,尽到最大的注意和风险提示义务。”

最高法院进一步阐述,银行营业场所让缺乏金融知识的普通客户获得了安全感,普通客户在繁琐流程、专业术语、复杂科技服务面前,加上身后可能还有其他客户等待,客观上难以尽到最大注意义务,更多时候只能被动听从银行工作人员安排。银行应承担更多的注意义务。 本案中银行工作人员严重违规、内部管理出现漏洞,是导致存款损失的根本原因。

据此,最高法院将二审判决中储户40%的责任比例改判为1%,银行承担99%

规则四:犯罪分子支付的”高息”应从本金中扣除

伊立军从李学武处获得的310万元,在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的前提下,该款项没有合法依据,属于李学武为骗取信任、进而控制账户而支付的高额利息,应在银行返还存款本金时予以扣除。

规则五:存款利息按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因伊立军开立的是活期储蓄存款账户,其主张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高法院不予支持。利息按中国工商银行同期同类活期存款利率计付。

最终,最高法院判决工行盘锦分行给付伊立军人民币1134.4475万元(第一笔599.901万元全额 + 第二笔扣除310万高息后849.946万元的99%),并按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四、刘正刚律师实务提示

作为长期处理金融纠纷和合同纠纷的律师,笔者针对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提出以下实务建议:

对储户

1. 开通网银时务必亲自领取U盾并当场核对。 办理网银业务时,银行柜员必须将U盾交给客户本人并确认签收。如果在银行办理业务后没有收到U盾,应当场索要并核实,切勿在未确认U盾由本人持有的情况下向账户转入大额资金。

2. 认真阅读业务申请书上的提示内容。 银行业务申请书上通常以加粗或加大字体标注重要风险提示,如”凭U盾可办理网上转账””切勿将U盾交给他人”等。签字前务必仔细阅读,签字即意味着对内容的确认,可能成为日后划分责任的依据。

3. 不要轻信”银行内部高息”揽储。 银行存款利率由国家统一规定,任何远超法定利率的”高息揽储”都可能是诈骗陷阱。遇到声称”银行有高息投资项目””内部渠道存款回报高”的人员,应直接向银行网点负责人或官方客服核实。

4. 发现存款异常应立即挂失并报警。 一旦发现账户内存款被非法转走,应第一时间拨打银行客服电话冻结账户,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及时固定证据,包括银行卡、存款凭证、交易流水、聊天记录等。

5. 可同时向银保监部门投诉。 银行工作人员违规操作导致储户损失的,储户除向法院起诉外,还可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银保监会)当地监管局投诉,要求对银行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对银行

1. 严格执行”本人办、交本人、本人签”操作规程。 网银U盾是控制账户资金的核心工具,必须当面交付客户本人并由本人签收确认。柜员不得将U盾交给任何人(包括银行同事)代领。

2. 加强内部人员管理和岗位监督。 本案中李学武利用银行工作人员身份,多次从同事赵宇红处获取客户U盾,反映出银行内部管理存在严重漏洞。银行应建立U盾交付双人监督机制,定期开展合规检查。

3. 不得以客户签字为由免除自身主要责任。 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中,银行作为专业机构居于优势地位,负有保障存款安全的法定义务。客户的一般过失不能抵消银行严重违规操作的主要责任。

五、FAQ

Q1:银行员工私自把储户U盾交给别人导致存款被骗,银行要赔吗?

要赔。银行办理网银业务必须遵守”本人办、交本人、本人签”的规定,柜员违规将U盾交给他人是导致存款损失的直接原因,银行应承担主要甚至绝大部分责任。本案最高法判决银行承担99%的责任。

Q2:储户在开通网银申请书上签字了但没拿到U盾,存款被转走谁负责?

银行负主要责任。U盾是控制账户资金的关键工具,银行有义务将U盾交付客户本人。客户虽然签字确认开通网银,但未实际收到U盾,银行不能以客户签字为由免除交付义务。但客户签字后未索要U盾就存入大额资金,存在一定过失,可能承担小部分责任(本案中为1%)。

Q3:银行工作人员骗储户说有”高息存款”,储户存钱后被骗,银行有责任吗?

有责任。储户到银行柜台开户存款,银行出具银行卡,双方即成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编造高息揽储谎言、违规操作导致存款损失,银行应承担合同责任。银行不能以”工作人员个人犯罪”为由拒绝向储户兑付存款。

Q4:骗子给储户的”高息”要从银行赔偿里扣除吗?

要扣除。犯罪分子在诈骗过程中向储户支付的”高息”,在双方不存在合法借贷关系的前提下属于不当得利,应在银行返还本金时扣除。本案中伊立军获得的310万元即被扣除。

Q5:银行存款被骗,利息按什么标准算?

按存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储户开立的是活期储蓄账户,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如果是定期存款,按相应定期存款利率计算。储户主张按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因为双方是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而非贷款关系。

Q6:储户贪图高息去存钱,是不是自己也有过错?

需要区分情形。仅仅是受高息诱惑到银行存款,与存款被犯罪分子通过违规网银转走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不能仅因贪图高息就认定储户有过错。但如果储户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存在明显疏忽(如签字后不索要U盾、主动告知密码等),则可能承担相应比例的次要责任。

Q7:银行员工已经被判刑了,储户还能起诉银行要钱吗?

可以。员工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影响储户依据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向银行主张民事权利。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银行不能以员工已被判刑为由拒绝承担合同责任。

Q8:在银行办理网银业务时,U盾被柜员给了别人,银行应该承担多少比例责任?

根据最高法本案的裁判观点,银行严重违规操作是存款损失的根本原因,应承担绝大部分责任。本案中最高法院将银行责任比例从二审的60%提高到99%,储户仅因签字后未索要U盾承担1%的责任。具体比例需结合个案中的违规程度和储户过错程度确定。

Q9:贵阳市民遇到银行存款被骗的情况怎么办?

第一步立即拨打银行客服电话挂失冻结账户;第二步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索要报案回执;第三步保存好银行卡、存款凭证、交易流水、聊天记录、宣传资料等全部证据;第四步可与银行协商赔偿,协商不成的向法院起诉;同时可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贵州监管局投诉银行违规行为。贵阳地区法院受理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可向银行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基层法院提起诉讼。

Q10:存款被骗后起诉银行,有没有诉讼时效限制?

有。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储户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存款被转走后储户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诉讼时效中断,从刑事程序终结之日起重新计算。建议尽早行使权利,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 刘正刚律师 · 法学博士 · 执业证号:15201200920519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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