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执行程序中,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是最常见的执行措施之一。但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中,有一部分存款实际属于案外人(如社保退费、低保补助等),案外人能否主张排除执行?本文结合一则典型案例,解析银行账户登记人与实际所有权人不一致时,案外人排除执行的条件和证据要求。
一、案情概要:被执行人名下账户被冻结,案外人主张部分资金归自己
吴某因未履行抚养费判决被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冻结了吴某在银行账户中的存款。案外人吕某提出执行异议,主张该账户中有三笔款项实际归自己所有:一是医保退费530元,二是低保重病补助900元,三是耕保补贴766.8元。
吕某提交了相关证据:医保退费的银行流水备注、民政办出具的低保重病补助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
二、法院裁判:部分支持,实际权利人可排除执行
法院审查后认定:第一笔医保退费530元,银行流水明确备注为吕某的退费,可确认归吕某所有;第二笔低保重病补助900元,民政办证明明确该补助享受人为吕某,可确认归吕某所有;第三笔耕保补贴766.8元,补贴依据的土地承包合同相对方为吴某,吕某主张归其所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裁定:中止对吴某账户中属于吕某的1430元的执行,驳回其他异议请求。
三、银行存款排除执行的认定标准
- 银行账户的登记名义人不等于资金的实际所有权人——登记仅具有形式证明效力;
- 案外人主张对账户资金享有所有权,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资金来源和归属;
- 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如医保退费、低保补助、优抚金等)更容易被认定归实际受益人所有;
- 备注明细是关键证据——银行转账备注中载明的收款人信息和用途说明,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四、实务操作要点
- 案外人发现自己的资金汇入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后被冻结的,应及时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交银行转账凭证、备注说明、政府或相关部门的证明文件等证据;
- 低保、医保、优抚金等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资金,即使汇入他人账户,实际权利人仍可主张排除执行;
- 对自己名下的银行账户,应当注意不要代他人收款或转账,避免因账户被冻结而影响他人权益;
- 申请执行人应当注意区分被执行人自有资金和代他人持有的资金。
结语
银行存款的登记名义人并非资金所有权的绝对标准。当案外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账户中的资金归自己所有时,法律将保护实际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您在执行异议、债务纠纷中需要专业帮助,欢迎联系刘正刚律师:13885187222(贵阳)。
(本文素材来源于《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执行案例》案例14,已做脱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