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账户里的钱说冻就冻,对申请执行人来说很方便。但现实中常有这种情况:被执行人账户被冻结了,可里面的某笔钱其实是别人的——比如父母用子女账户代领的低保金、补助款。这时候,真正的钱主(案外人)能不能站出来,把这部分钱从执行中”捞”出来?本文结合《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执行案例》中一则典型案例进行解析。
一、典型案情
徐某等人与吴某抚养费纠纷胜诉后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吴某在某农村商业银行账户的存款。
案外人吕某(吴某之母)提出执行异议,主张账户里的三笔钱其实是自己的,要求解除冻结:
- 第一笔530元:由医保部门转入,银行流水明确备注为吕某的退费;
- 第二笔1340元:有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其中900元是吕某享受的低保重病补助;
- 第三笔766.8元:耕保补贴,但承包合同相对方是吴某本人,吕某主张无依据。
原来,吕某因生活所需,会通过儿子吴某的账户领取部分款项。
二、争议焦点
案外人吕某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吴某名下账户中的存款,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即:货币”占有即所有”,账户里的钱能否一律推定为账户名义人所有?
三、法院裁判要点
法院部分支持吕某的异议,对其中能证明属于吕某的1430元(900元+530元)中止执行,对无证据的766.8元不予支持。核心规则如下:
1. 案外人异议的审查标准
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法院应审查:①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②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③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案外人应就其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责任。审查遵循物权公示、权利外观主义:有登记的从登记,无登记的按合同等证据判断。
2. 银行存款原则上按账户名称判断权属
根据相关规定,银行存款一般按金融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权属。本案账户是吴某名下用于存取现金、转账消费的普通账户。
3. 货币”占有即所有”的例外:款项特定化
货币是种类物,流通性是基本属性,一般适用”占有即所有”规则。但民法占有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如无相反证据,占有推定为有权占有;如有相反证据,特定占有即不能推定为所有。货币虽具有高度替代性,但高度替代性并不必然排除特定性——货币在特定情形下也可能是”特定物”。
本案中:530元有银行流水明确备注为吕某退费、900元有民政证明系吕某低保补助,来源、用途清晰、可特定化,足以证明属于吕某,不能因在吴某名下就推定归吴某所有,故吕某对这1430元享有排除执行的权益;而766.8元耕保补贴的承包合同相对方是吴某,吕某无证据,不予支持。
四、刘正刚律师实务提示
这则案例的关键词是”特定化”和”举证”。钱混在被执行人账户里,想捞出来,必须拿得出证据证明这笔钱确实是你的、有特定来源和用途。
对案外人(真正钱主)而言:
- 用他人账户代领、代收款项是常见做法,但风险大——一旦账户被冻结,你要排除执行,须举证证明该笔款项的特定来源和归属(如转账备注、补助发放证明、相关部门出具的凭证等);
- 能特定化的款项(如标注退费、明确的低保/补助)较易获支持;无法特定化、来源模糊的款项很难排除执行;
- 最稳妥的做法是不要把自己的钱长期放在他人账户,尤其涉及补助、专项资金的,应使用本人账户,避免被他人债务牵连。
对申请执行人而言:
- 银行账户便于执行,但要注意账户内资金可能存在名实不符的情况;
- 对案外人主张的款项,可关注其证据是否充分、款项能否真正特定化,无证据或来源模糊的,仍属被执行人责任财产。
五、常见问题解答(FAQ)
问:被执行人账户里的钱,是不是都算他的、都能被执行?
答:原则上银行存款按账户名称判断权属,货币”占有即所有”。但有例外:如果案外人能举证证明某笔款项有特定来源和用途、确属其所有(可特定化),则该款项不因在被执行人名下就推定为其所有,案外人可主张排除执行。
问:我用孩子(或他人)的账户领低保、补助,账户被冻了能要回吗?
答:有可能。需举证证明该笔款项确系你的特定款项,如转账备注、低保/补助发放证明、相关部门出具的凭证等。能特定化、证据充分的较易获支持;来源模糊、无法特定化的则很难。
问:什么叫货币”占有即所有”?为什么会有例外?
答:货币是种类物、流通性强,通常谁占有就推定谁所有。但货币的高度替代性并不必然排除特定性,在有相反证据、款项可特定化时,特定占有不能推定为所有,真正权利人可主张权利。
问:账户里的钱要排除执行,举证责任在谁?
答:在提出异议的案外人。案外人应就其对该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款项的特定来源和归属。
刘正刚律师,专注强制执行、案外人执行异议与疑难民商事诉讼。如您遇到账户被冻结、款项归属争议、排除执行等法律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