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加强版”减肥药为什么减得快?很多代理商在朋友圈卖减肥药、保健品时,往往只关心销量和提成,对产品里到底加了什么并不深究。可一旦产品被检出违禁西药成分,卖货的代理一句”我真不知道里面加了药”能否脱罪?本文结合《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刑事案例一》中的一则典型案例,解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主观明知”的认定规则。
一、案情概要:减肥药里掺利尿剂,从生产到层层代理全线获刑
周某、安某安排他人以呋塞米(一种利尿剂)、豆奶粉、香精、糊精、防腐剂等为原料,生产”加强版减肥药”,再包装成”A牌””B牌”减肥药,通过微信卖给周某2,周某2又经罗某、施某、金某、杨某等各级代理对外销售。
2020年10月至2022年7月,这条产销链共生产、销售减肥药16万余粒,销售金额143万余元。公安机关查获的减肥药均检出呋塞米成分——这是法律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药品,可导致电解质紊乱、泌尿系统功能紊乱,长期或过量摄入会危害健康甚至生命。
各级代理辩称自己只是卖货,并不知道里面加了违禁成分。法院最终认定:周某、安某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十年十个月,并处高额罚金;周某2及各级代理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十年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刑罚(杨某适用缓刑)。一审宣判后多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法院裁判:销售者只要”明知可能有问题”,就构成犯罪
本案的核心争点有两个:一是呋塞米是否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二是各级销售代理的”主观明知”如何认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第一,呋塞米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呋塞米是利尿剂,属于禁止添加的物质,鉴定意见证实其具有毒副作用,经市场监管部门确认,应认定为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第二,生产者的主观明知可以直接认定。周某、安某安排他人以呋塞米等为原料生产减肥药,明知掺入了有毒、有害物质,主观故意直接成立。
第三,销售代理只需”明知可能”,无需知道具体成分。下级代理只要明知”可能是有毒、有害食品”即可构成犯罪,不要求其对毒害成分有明确认识。是否达到”明知可能”,要综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食品质量、进销渠道、产品价格等主客观因素来认定。
本案中,代理们都知道普通版减肥药产自广东、有检测合格证,而加强版产自山东、没有合格证,两种产品效果完全不同,包装和价格却一样——作为减肥产品的经营者,就应当意识到加强版可能非法添加了有毒、有害物质。加上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他们早已知道”加了不好的成分”,以及销售后有客户反映”尿多”等不良症状,足以认定其主观明知。
需要强调的是,本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否则就是客观归罪;但对主观明知的推定,应当结合客观因素作盖然性判断,不能仅凭结果定罪。
三、有毒、有害食品罪”主观明知”的认定标准
本案确立了此类案件认定主观明知的关键规则:
生产者直接认定:明知以禁用药品为原料生产食品的,主观故意无需推定,可直接认定。
销售者”明知可能”即可:销售环节只要求明知”可能是有毒、有害食品”,不要求对具体毒害成分有明确认识。
用客观因素综合推定:是否”明知可能”,结合认知能力、食品质量、进货或销售渠道、产品价格等综合判断。无合格证、产地异常、价格反常、客户投诉、聊天记录等,都是认定明知的重要依据。
“明知”含应当知道,但禁止客观归罪:经营者负有审查注意义务,”应当知道”也算明知;但推定必须达到盖然性程度,不能仅因卖了有问题的货就一律定罪。
四、实务操作要点
对销售者而言,”我不知道里面加了什么”在食品类犯罪中往往站不住脚。法律只要求”明知可能”,且经营者对所售商品负有审查注意义务。要避免触罪,应核验供货方资质、检测合格证、成分来源,并留存全套进货凭证;
一旦被追诉,主观明知是辩护的核心战场。控方常用进货渠道异常、价格反常、无合格证、聊天记录、客户投诉等客观证据来推定明知,辩护应逐项审查这些证据是否充分,能否反推出”确实不知情”;
要注意区分生产者与末端销售者的责任。生产者主观故意直接认定、量刑最重;末端代理若介入晚、获利少、明知程度低,可争取认定从犯、较轻量刑甚至缓刑(本案杨某即获缓刑);
罚金往往与销售金额挂钩,本案罚金高达数百万元。每名被告人对应的销售数额直接决定罚金与刑期,应严格核查个人参与的具体金额,避免被整体数额”连坐”。
结语
在食品、保健品领域,”卖货的不等于不担责”。只要根据进货渠道、价格、合格证、客户反映等情况,经营者应当意识到产品”可能有问题”,就可能被认定为主观明知,进而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实质大于形式、应知亦属明知——这是此类案件定罪的基本逻辑。如果您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等刑事案件中需要专业帮助,欢迎联系刘正刚律师:13885187222(贵阳)。
(本文素材来源于《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刑事案例一》案例7,已做脱敏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