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卖假酒被查,接到公安电话就主动到案了,可第一次讯问时却没老实交代,等警方查获了上千瓶假酒、掌握了主要犯罪事实后,他才在第二次讯问时”如实供述”——这种情况还能不能认定自首?当司法机关已经掌握了主要犯罪事实,”如实供述”的时间节点卡在哪一刻?本文结合《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刑事案例一》中的一则典型案例,解析这一自首认定的时间界限问题。
一、案情概要:销售假冒名酒被查,第二次讯问才供述未认定自首
巫某多次在其食品经营部门面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2021年1月,先后将12瓶假冒”海之蓝”白酒卖给他人(1620元)、60瓶假冒”红花郎”15年白酒卖给他人(2.1万元)、12瓶假冒”红花郎”10年白酒卖给他人(4020元),销售金额共计26640元。
2021年2月1日,巫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公安人员从其门面及仓库查获假冒”红花郎””剑南春””泸州老窖””五粮液””贵州茅台”等品牌白酒共计1081瓶、价值44万余元。巫某到案后第一次讯问时未如实供述,待公安机关查获假酒、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后,巫某从第二次讯问起才如实供述。
法院认定巫某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部分系犯罪未遂),因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可从轻,但因系受过行政处罚后再犯、有前科酌情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10万元。巫某上诉主张自首,二审认为其投案后首次讯问未如实供述,不构成自首,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法院裁判:已掌握主要犯罪事实时,须第一次讯问如实供述才成立自首
本案核心争点是:在司法机关已掌握行为人主要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如何认定投案后”如实供述”的时间节点?法院认为,投案前司法机关已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的,行为人应在第一次讯问中如实供述才能成立自首,理由如下:
第一,符合”在掌握罪行前主动交代”的法律内涵。根据相关意见,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时虽未交代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代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在司法机关已掌握主要犯罪事实的情况下,通常以投案后第一次接受讯问时是否如实供述为时间节点。即便如实供述后又翻供,只要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仍可认定自首。
第二,需区分”客观原因未供”与”为逃避制裁不供”。对投案后未能在第一次讯问如实供述的情形,应结合其是真心接受制裁还是逃避制裁综合判断:若并非故意虚假供述,而是因投案时情绪过于紧张、讯问未针对性提问、或多次犯罪一次未讲完等客观原因,且真心悔罪、在第二次及之后稳定供述并作合理说明的,仍可认定如实供述;但若为逃避制裁、避重就轻、隐瞒犯罪事实,在司法机关提示或出示证据后才交代的,不能认定如实供述。
第三,符合自首的立法本意。自首制度的目的在于:行为人主动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罪行,既体现悔罪态度,又有效节约司法资源。行为人在司法机关掌握证据后才交代的,并不能体现悔罪态度,案件侦破主要仍依靠公安机关努力、也未节约司法资源,故不能认定自首。
第四,结合本案认定。巫某是在公安机关查获其销售假冒白酒的大部分赃物、已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的情况下,才在第二次讯问时”不得不”如实供述;其第一次讯问未如实供述,足以证明其主观上明显缺乏认罪悔罪诚意,不符合主动接受法律处罚和有效节约司法资源的自首立法本意。故不成立自首。
三、自首”如实供述”时间界限的认定标准
本案厘清了相关认定要点:
区分司法机关是否已掌握主要犯罪事实:掌握前主动交代的,可认定如实供述;已掌握后投案的,须第一次讯问如实供述才成立自首。
以第一次讯问为时间节点:已掌握主要犯罪事实情形下,投案后第一次讯问是否如实供述,是认定”如实供述”的关键节点。
客观原因可宽容、逃避制裁不认定:因紧张、讯问未针对性提问、多次犯罪未讲完等客观原因未供、之后稳定供述的,仍可认定;为逃避制裁、待出示证据才交代的,不认定。
翻供后又供述仍可认定:如实供述后又翻供,但一审判决前又如实供述的,仍可认定自首。
四、实务操作要点
对辩护而言,对”已掌握主要犯罪事实后投案、第一次讯问未供”的被告人,自首主张通常难以成立。但若被告人系因客观原因(情绪紧张、提问未涉及、多次犯罪未讲完)未供、之后稳定如实供述,应据此争取认定”如实供述”、成立自首;
到案后第一次讯问的供述至关重要。当事人若想争取自首,应在到案后第一时间、第一次讯问中如实、完整供述,切勿避重就轻、试探案情,否则极易丧失自首认定(如本案巫某);
即便不构成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仍是从轻情节(坦白)。本案巫某虽未认定自首,但因如实供述、认罪仍获从轻,辩护中应充分主张坦白及认罪认罚;
对经营者而言,本案是知识产权刑事风险的警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等商品,销售金额或货值达到标准即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售出的货值可按未遂处理);受过行政处罚后再犯、有前科的还会从重。务必合法经营、远离假冒伪劣。
结语
自首奖励的是”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所体现的悔罪诚意与对司法资源的节约。当主要犯罪事实已被查获、赃物已被起获,行为人才”不得不”在第二次讯问中开口,便难言主动悔罪,自然不能认定自首。这也提醒涉案者:坦白要趁早,第一次讯问就如实、完整地交代,才是争取自首从宽的关键。如果您或企业涉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等知识产权犯罪、需就自首坦白等情节争取从宽,欢迎联系刘正刚律师:13885187222(贵阳)。
(本文素材来源于《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刑事案例一》案例43,已做脱敏处理,仅用于法律知识普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