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一群中学生纠集在一起,在校园内外欺凌、殴打同学,甚至酿成致人死亡和强奸的恶性后果——这究竟是普通的共同犯罪,还是应当认定为”恶势力”团伙?是否认定恶势力,虽不影响定什么罪,却会对量刑评价和后续刑罚执行产生实质影响。当涉案的几乎都是未成年人时,又该如何把握?本文结合《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刑事案例一》中的一则典型案例,解析未成年人犯罪与恶势力组织犯罪的区分。
一、案情概要:中学生团伙连续作案,一审认定恶势力,二审予以纠正
李某(19周岁)、高某(15周岁)相互勾结,发展代某、郭某(均15周岁)及潘某、伦某(均13周岁,另案处理)等在校学生为”小弟”。该团伙聚集在某中学附近,多次以辱骂、强迫观看打人视频等手段威胁、恐吓学生,随意拦截殴打学生、索要财物。
在2020年10月19日至11月1日的十余天内,该团伙实施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起(被害学生被钝器击打头部致死)、强奸三起(含轮奸)、寻衅滋事一起,另有两起殴打在校学生并拍摄视频的违法行为。
一审法院认定李某、高某等人构成恶势力团伙,并分别以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寻衅滋事罪判处刑罚(李某数罪并罚执行无期徒刑,高某十八年等)。但二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维持定罪量刑的同时,认为不应认定为恶势力,予以纠正。
二、法院裁判:纠集时间过短、”为非作恶”特征不足,且系未成年人,不认定恶势力
本案的核心争点是:这个未成年人犯罪团伙是否应当认定为恶势力?二审法院从恶势力的法律特征出发,认为不宜认定:
第一,”经常纠集在一起”的稳定性、持续性不足。团伙成员相互认识时间很短,案发前多则一个月、少则仅一周;指控的五起犯罪集中在2020年10月29日至11月1日的四天内,另两起违法行为也只发生在两天内,不符合”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应有的时间跨度,难以体现违法犯罪的持续性、稳定性,不足以作为违法犯罪组织来评价。
第二,”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不够明显。“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是恶势力区别于普通共同犯罪团伙的关键标志。本案未成年人在校园内外以大欺小、恃强凌弱,属于性质较恶劣的校园欺凌引发的违法犯罪,虽造成伤害、扰乱学校秩序,但与”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较为恶劣社会影响”尚有差距。
第三,认定未成年人恶势力应当特别慎重。根据相关意见,全部成员或首要分子、纠集者及其他重要成员均为未成年人的,认定恶势力应特别慎重。本案除一人19周岁外,其余均为15周岁及以下,且多为父母离异、留守缺乏管教的”问题学生”,因校园欺凌而引发本案。应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与典型恶势力有所区别。
综上,本案虽在人员数量、组织分工、多次作案等方面有部分符合,但纠集时间明显过短、尚不足以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且系未成年人特殊群体,故二审不认定为恶势力,体现了依法惩治与精准帮教相结合。
三、恶势力犯罪的认定标准
本案明确了恶势力认定的三大法律特征,以及未成年人案件的特别要求:
人员稳定性:共同实施违法犯罪的人员具有一定稳定性,纠集者相对固定。
持续性与多次性:经常纠集在一起,在二年之内多次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纠集时间过短、作案高度集中的,难认定为恶势力。
“为非作恶、欺压百姓”:达到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社会影响的程度,这是与普通共同犯罪的关键区分。
未成年人特别慎重:成员或核心均为未成年人的,认定恶势力应特别慎重,综合被侵害对象、次数、手段、规模、后果及社会影响整体判断。
四、实务操作要点
对辩护而言,”是否恶势力”虽不改变罪名,但会影响量刑评价和刑罚执行,是重要的辩护点。应紧扣”纠集是否稳定持续””作案时间跨度””是否达到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程度”逐项反驳,争取不认定恶势力;
涉未成年人案件更要善用特殊保护政策。”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对未成年人认定恶势力特别慎重的要求,都是争取从宽和不认定恶势力的有力依据;
同时要正视,不认定恶势力不等于从轻定罪。本案各被告人仍因故意伤害(致死)、强奸等重罪被判处重刑,恶性后果该担的责任一样要担。家长、学校应高度重视校园欺凌的早期苗头,及时干预,避免酿成无法挽回的悲剧;
对被害方而言,遭遇校园欺凌、暴力侵害应及时报警、就医、保全证据,依法主张刑事追责与民事赔偿,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维护权益。
结语
恶势力的认定有严格的法律标准——既要有”恶”的一面,也要有相对稳定成”势”的一面。对纠集时间很短、由校园欺凌引发、成员多为未成年人的案件,应当慎重区分,坚持依法惩治与教育挽救相结合。但这绝不意味着纵容:该重判的重罪依然重判。校园不是法外之地,预防校园欺凌需要家庭、学校与社会共同守护。如果您或家人涉及校园暴力、未成年人犯罪等案件,欢迎联系刘正刚律师:13885187222(贵阳)。
(本文素材来源于《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刑事案例一》案例20,已做脱敏处理,仅用于法律知识普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