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花几百元帮人”破解”无人机的禁飞、限高限制,让无人机想飞哪飞哪、想飞多高飞多高——很多人觉得这只是”技术活””帮个忙”,殊不知已经触犯了刑法。无人机的飞控系统算不算法律意义上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破解程序又凭什么被认定为”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的违法程序?本文结合《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刑事案例一》中的一则典型案例,解析这一新型网络犯罪的认定。
一、案情概要:网上接单破解无人机禁飞,21次获利1.5万被判刑
2022年5月至2023年2月,张某在出租房内通过网络平台发布”破解某品牌无人机禁飞、限高”的服务广告。与”客户”谈妥后,他以280元的价格在网站上购买对应机型的”解禁证书程序”,再指导客户把无人机连上电脑,通过远程控制软件操控客户电脑访问境外网站、运行自动刷写脚本,把解禁程序刷入客户无人机的固件中。
经此操作,客户的无人机突破了原厂计算机系统设置的安全保护措施,飞行时不再受禁飞、限高限制。张某每单收取400元至1000元不等,共解禁无人机21台(次),违法所得共计1.5万余元。2023年3月15日,张某主动投案。
法院认定张某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鉴于其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违法所得没收、作案工具没收。判决已生效。
二、法院裁判:飞控系统属计算机信息系统,解禁程序具专门性
本案有两个关键问题:一是无人机飞控系统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二是解禁程序是否属于”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法院逐一作了认定:
第一,无人机飞控系统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的系统,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通信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等。无人机飞控系统通过机载计算机、传感器、导航设备、执行器等,能在遥控、程控或自主飞行模式下实现对飞行姿态、航线、任务等的自动控制,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二,解禁程序符合”侵入””非法控制”特征。① “侵入”是指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获得对系统增删改或获取操作权限的访问;张某未经合法申请、用刷写脚本进入飞控系统,属于侵入。② “非法控制”是指未经授权获取他人操作权限以控制系统执行特定操作;该程序使无人机突破原厂安全保护、飞行不受禁飞限高限制,具有未经授权对系统实施控制的功能。
第三,解禁程序具有”专门性”,不是中性软件。仅有”侵入””非法控制”功能还不够,还须具备专门性。本案解禁程序在功能上专门用于未经授权篡改无人机程序、突破安全保护,不属于中性程序;在设计目的上是针对特定品牌定制、高度指向性地为解除该品牌无人机禁飞限高而设计——功能和设计目的均具专门性。
综上,该程序属于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张某为谋利向他人提供该程序超过20人次、违法所得超过5000元,属情节严重,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
三、此类网络犯罪的认定标准
本案为新型涉无人机、涉破解程序犯罪提供了清晰的认定思路:
“计算机信息系统”范围很广:凡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的系统均属之,不限于电脑、手机——无人机飞控、车载系统、自动化控制设备等都可能涵盖在内。
“侵入”看是否未经授权访问:未经合法授权或超越授权获取系统操作权限的访问行为,即构成侵入。
“非法控制”看是否突破安全措施控制系统:避开或突破系统安全保护、未经授权实施控制的,属非法控制。
“专门性”区分违法程序与中性软件:只要在功能或设计目的上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即满足专门性;具备通用合法用途的中性软件则可排除。
四、实务操作要点
对从业者和技术人员而言,”破解””刷机””解锁”等技术服务并非法外之地。为他人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即构成犯罪,切勿因”接单赚外快”而触刑;
对无人机用户而言,破解禁飞、限高不仅违法,更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如飞入机场净空区、军事禁区)。需求方购买、使用此类服务也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务必依法依规在允许空域飞行、按规定申请;
对辩护而言,此类案件的核心争点在于”程序是否具专门性””是否属于中性软件””情节是否严重”。若涉案程序具备合法通用用途、或提供次数及违法所得未达情节严重标准,则定性和量刑均有辩护空间;
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是重要从宽情节。本案张某正是凭借主动投案、退赃、预缴罚金等情节获得缓刑,涉案人应尽早争取。
结语
随着无人机、智能设备的普及,针对其控制系统的”破解”服务正成为新型网络犯罪的高发地带。无人机飞控系统是受刑法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专门用于解除其安全限制的破解程序则是违法程序。一时的”技术变现”,可能换来刑事追责。守住技术应用的法律边界,才是真正的安全。如果您或家人涉及计算机网络犯罪、无人机相关刑事案件,欢迎联系刘正刚律师:13885187222(贵阳)。
(本文素材来源于《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刑事案例一》案例21,已做脱敏处理,仅用于法律知识普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