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很多人爱在微信群、棋牌APP上打几圈”带彩”麻将,群主帮忙建房、结算、抽点桌费,看似只是熟人之间的娱乐,却可能触碰刑事红线。同样是用网络群组组织赌博,有人被定”开设赌场罪”(最高可判十年),有人只定”赌博罪”,区别究竟在哪?本文结合《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刑事案例一》中的一则典型案例,解析利用网络棋牌APP在社交群内赌博的罪名认定规则。
一、案情概要:建群组织手机麻将,抽桌费获利近八万
2020年8月至2021年3月,徐某在家中利用某款棋牌APP建立群聊,并在APP上开设麻将桌,把房间号发到群里,每满四人就开始打麻将赌博。规则是:每分代表20元,四圈打完后参赌人员把结算分数发到徐某微信或群里,输家把钱通过微信转给徐某,徐某再转给赢家,最后由该桌大赢家给徐某转40元桌费。
徐某购买”房卡”共花费4800元,累计开房2080次,通过收取40元桌费共获利83200元,纯获利78400元。
法院认定徐某构成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违法所得没收、上缴国库,作案手机及平板没收。判决已生效。
二、法院裁判:缺乏对赌场的控制经营管理,定赌博罪而非开设赌场罪
本案的核心争点在于:徐某利用棋牌APP在社交群内组织赌博,到底是构成开设赌场罪,还是赌博罪?法院从三个层面作了分析:
第一,涉案APP本身不是赌博软件。该软件属于正常的棋牌类游戏软件,设立初衷仅供娱乐消遣,不具有接受投注、支付结算等功能,不属于赌博性质软件,也不属于赌博网站。徐某利用它赌博,不符合相关规定中”赌博网站”的开设赌场形式。
第二,网络虚拟空间也可以成为”赌场”的载体。随着网络发展,赌博从线下转到线上,利用微信群等组织下注、竞猜、开奖并结算的,最高法指导性案例已明确可认定为开设赌场。赌场不限于现实物理空间,网络虚拟空间同样可以是赌场载体。所以不能仅因为是”网络群组”就否定开设赌场罪,也不能一概都认定为开设赌场罪,关键看行为的实质特征。
第三,本案缺乏开设赌场的”控制性、经营性、管理性”。开设赌场罪要求行为人面向不特定人提供专门赌博空间并”抽头渔利”,对赌场有控制、经营、管理。而本案:① 主观上,徐某建群只是因为自己爱打手机麻将、原群解散后几个熟人重新组群继续玩,并非为面向不特定人专门设赌”抽头渔利”;② 客观上,群成员仅十几人、基本互相认识,人员相对固定、不具有自动吸引性;③ 每分20元的规则是延续以前麻将群约定俗成的,不是徐某个人制定,他也未对外发布招募他人,群组没有组织架构、人员分工和明确规则。因此徐某缺乏对赌博群组的控制、经营、管理,不能仅凭其有”抽头渔利”行为就认定开设赌场。
综上,徐某的行为不符合开设赌场罪,而符合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赌博罪。
三、网络赌博”开设赌场罪”与”赌博罪”的区分标准
本案厘清了利用网络群组赌博时两罪的认定要点:
载体不是区分标准:无论是现实物理空间还是微信群、APP等网络虚拟空间,都可以成为”赌场”载体,不能简单以”是不是网络”来定性。
核心看”控制性、经营性、管理性”:开设赌场罪要求行为人对赌博空间具有控制、经营、管理,面向不特定人提供专门赌博场所并抽头渔利。
参赌人员是否特定、是否对外招募:赌客具有不特定性、对外发布信息招募,是开设赌场的重要特征;若仅是熟人固定圈子、未对外招募,则更接近赌博罪。
“抽头渔利”不等于开设赌场:有抽头、收桌费的获利行为,本身不足以认定开设赌场罪,还需结合主客观综合判断。
四、实务操作要点
对参与者而言,”熟人之间带彩打麻将”并非绝对安全。一旦有人长期组织、抽头获利,组织者就可能构成赌博罪;规模、人数、获利、对外开放程度上升,则可能升格为开设赌场罪,量刑差距很大;
罪名定性是辩护核心。开设赌场罪法定刑明显重于赌博罪,辩护应紧扣”控制性、经营性、管理性””参赌人员是否特定””有无对外招募””规则由谁制定”等要素,争取从开设赌场罪降格为赌博罪;
获利数额、桌费金额、开房次数等是认定情节与量刑的关键数据,应严格核查证据,避免笼统计算;
本案徐某虽获利七万余元仍获缓刑,说明在赌博罪框架下,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社会危害相对有限等情节,对争取缓刑有重要作用。
结语
网络赌场与现实赌场本质相同,区别只在载体;而开设赌场罪与赌博罪的真正分界,在于行为人对赌博空间是否具有控制、经营、管理,是否面向不特定人专门设赌牟利。熟人圈子里帮忙建房、抽点桌费,未必构成开设赌场,但也已经踩到了赌博罪的红线。如果您在赌博、开设赌场等刑事案件中需要专业帮助,欢迎联系刘正刚律师:13885187222(贵阳)。
(本文素材来源于《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刑事案例一》案例8,已做脱敏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