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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工程款结算争议处理

2026-06-12 预计阅读 3 分钟 浏览 11

贵阳律师刘正刚 法学博士 资深律师 重大刑民案件 经济纠纷风险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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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核心,几乎都集中在工程款结算上。工程量是否属实、签证变更是否有效、以哪一份文件作为结算依据、质量与工期如何抵销——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引发数百万元的争议。本文结合《民法典》合同编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系统梳理工程款结算争议的处理思路。

一、结算争议的主要焦点

实务中工程款结算争议主要集中在六个方面:一是工程量的确认,即实际完成工程量与图纸、合同约定的差异;二是签证与变更的效力,现场签证、设计变更是否符合约定程序;三是结算依据的选择,是按固定总价、还是按实结算、还是按竣工结算报告;四是质量问题对工程款的影响;五是工期延误与违约金的抵销;六是停工、窝工损失等费用的索赔。准确锁定焦点是制定策略的前提。

二、结算依据的认定规则

结算依据的确定是结算争议的核心。根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当事人对工程价款的计算方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实务中需要注意几个规则:其一,“黑白合同”问题,备案的中标合同与另行签订的实际履行合同不一致时,关于工程价款的结算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为准。其二,竣工结算文件的效力,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若合同明确约定”逾期视为认可”的,可按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结算。其三,对约定不明的,按签订合同时的市场价格或参照当地同期定额计算。

三、签证与变更的证据固定

签证和变更是结算争议的高发区。有效的签证一般需满足:由有权代表签署、内容明确、程序符合合同约定。实践中常见争议是签证人是否有权、签证是否被事后追认。办案时应着力收集:签证单原件及签署人身份、授权证明;与签证对应的施工日志、监理记录、往来函件;以及发包人事后通过付款、对账等行为对签证的默示认可。对仅有复印件或签署人权限存疑的签证,应通过证据链相互印证。

四、工程造价鉴定的运用

当工程量与造价争议较大且难以协商时,造价鉴定往往不可避免。需要注意:第一,鉴定的前提是确定鉴定依据(按哪份合同、哪个定额、哪个计价规则),当事人应积极就鉴定范围、依据发表意见,必要时申请法院明确。第二,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并申请鉴定人出庭。第三,并非所有争议都需鉴定,对于双方已确认的工程量或已生效的结算文件,应主张直接采信,避免不必要的鉴定拖延诉讼。

五、举证责任与实务要点

主张工程款的承包人,对完成的工程量、结算金额承担主要举证责任;发包人主张质量不合格、工期违约进行抵销的,应就抵销事由举证。实务中建议:诉前系统整理合同文件、施工资料、会议纪要、往来函件,形成完整证据链;对关键节点(开工、停工、竣工、交付)保留书面证据;善用对账单、付款记录等能反映双方真实合意的文件;在主张优先受偿权时注意行使期限。

六、结语

工程款结算争议专业性强、金额大、举证复杂,结算依据的认定与证据的完整性往往直接决定成败。建议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即注重过程资料的同步固定,争议产生后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制定有针对性的结算与诉讼方案。如您在贵阳遇到工程款结算、签证变更、造价鉴定等纠纷,欢迎通过联系我们页面与刘正刚律师沟通。

权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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