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转租合同法律效力相关问题研究

2016-12-25 23:53:27 来源: 浏览:1324

 (贵州驰宇律师事务所 )

转租合同是租赁合同的一种。对自行转租合同效力的认定,从规范分析的角度,目前调整租赁合同的法律法规主要有:《物权法》,《合同法》,建设部《城市房物租赁管理办法》等。鉴于以上法律规定较模糊,不同的法律部门对转租合同效力的规定仍存在冲突,导致实践中适用法律的混乱,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时有发生,影响了法治的统一和权威。

一、 转租的概念

从种属上,转租合同是租赁合同的一种,但是,转租因为与相近概念区别不大,如租赁权的让与,导致对转租合同和租赁合同的效力认定错误地适用了不同的规则。本文认为,转租合同,指的是不改变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原来所设定的租赁关系,将租赁物上所设权利,转让给次承租人,为确定相互的权利义务所订立的合同。鉴于征得原出租人同意的转租行为的效力,理论上和实践中均未存争议,因此,下文讨论的转租仅指没有征得原出租人同意的转租行为。

二、转租合同的特征

(一)转租合同与租赁合同有共同之处:1.在两类合同中,承租人、次承租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取得标的物的使用及收益的权利;2. 租赁合同与转租合同都是双务、有偿合同。在两类合同中,一方交付租金,另一方转移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交付租金是获取标的物使用收益权的对价;3.转租合同与租赁合同都是诺成合同。两类合同的成立,按照民法的原理,只需意思表示真实、完整,合同就成立,不以标的物的交付为要件。

(二)转租合同与租赁合同也存在区别:1.租赁合同处分的是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除受法律的强制性规制外,其它所受的限制较小。而转租行为处分的是承租人依据租赁取得的权益,所以,必须以原租赁合同所确定的权利范围、权利行使方式、权利行使的时间等租赁合同相关约定的限制;2. .转租合同约定的内容超出原租赁合同所确定的权利时,应推定次承租人有过失责任。而租赁标的权利不完整时,应适用“良善优于权利”的原则,侧重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三)转租与租赁权的让与:租赁权的让与,是指第三人取代承租人,行使承租人的权利,履行承租人的义务的行为。不难看出:1.租赁权的让与是将承租人租赁合同上的全部内容转让给第三人,而转租是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新的协议;2.租赁权让与后,承租人与出租人不再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其实质是在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形成新的租赁关系。

三、转租合同签订后,存在三个法律关系:首先是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其次是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转租法律关系,最后是出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一)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关系的规范,主要是《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224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此条的规定,对转租合同的效力没有涉及。但是,承租人(转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行为,视为承租人的重大违约,赋予了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的权利;

(二)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关系。除赴约有特别明示,否则双方的权利义务应适用普通租赁合同的规范和原则。但是,由于转租的基础是原租赁合同,所以,转租行为应受原租赁合同权利约定的限制,是应有之意;

(三)出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关系。按照合同相对性的理论,出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没有直接关系。但是,出于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次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用、使用的基础又是什么呢?因为次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没有直接发生关系,那么,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是否构成侵权?本文认为,出租人在出租标的物后,其已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行驶了处分权,出租人已经获得了对价:租金。因此,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出租人已不在享有。

四、目前理论及实务界对转租合同的效力的观点:

(一)转租合同有效与无效的对立。1.持转租有效论观点的人认为,租赁只是一种负担行为,并非处分行为。因此,转租就不是无权处分他人之物,而是基于租赁合同所进行的标的物的转移,因而无损标的物所有人的相关权利,转租有效;2.持转租无效观点的人,其依据主要是《房地产管理法》第52条之规定,“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据此,出租人应是所有权人。因承租人不符合这一条件,因而是无效的。

(二)转租是否会损害出租人的权利,是确定是否应确认转租行为有效的焦点。1.确认转租无效的人,其目的是基于维护出租人的利益。其认为,之所以转租,主要是存在经济利益,转租行为一般都伴随着牟利行为而发生。但是,转租人的牟利没有法律依据,因此,转租人的转租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禁止,所以,转租行为当然无效。持转租有效论的人认为,合同转让不能牟利是站不住脚的,法不禁止即允许,市场经济就是要鼓励交易,只要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没有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就应得到法律的承认;2.除经济利益外,出租人其它的处分性权能是否存在被损害的可能?不承认转租效力的人认为,显然是存在的。例如承租人转租的行为极大破坏了出租人对承租人的信任,而且将导致次承租人因转租或事实租赁关系衍生出相关权利,增加了出租人要求次承租人返还标的物的困难。与此相对应,认为转租有效的人认为,鉴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转租所处分的权利,只要来源是合法的,就应当得到保护,出租人无权就承租人的转租行为做出判断。即使次承租人的行为损害了出租人的权利,也只能基于合同义务的规定,要求承租人赔偿,出租人仍然可以得到完全的权利救济。因此,从鼓励经济交往,活跃市场经济的角度,应该当认定转租合同有效。

(三)转租合同效力待定与可变更、可撤销。持此种观点的人认为:《中华人民共同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通过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项合同有效,这是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转租亦属无权处分,因此,转租行为的效力也处在待定状态。认定转租合同可撤销、可变更的理由,也大致与以上观点相同。

 五、放弃规范分析的方法,从实践的角度,按照平衡出租人、承租人、次承租人利益的原则,确认转租行为的效力。法律只是对各方利益进行平衡的工具,达到鼓励交易,促进经济的繁荣与发展的目的。据此,本文认为:转租合同是有效民事法律行为,但应受到原租赁合同的限制。理由如下:

(一)转租合同有效符合合同的功能。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为确定相互的权利义务而订立的契约。法律规定转租需经出租人同意是出于保护出租人的利益,但现实中,未经过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并不损害出租人的利益。出租人出租标的物的行为,其目的无非就是获取租金收益,转租行为的发生并不影响出租人实现收益,在某种情况下,还可以确保其收益。

(二)转租有效的规则与合同法第51条不冲突。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行为是非法行为,但承租人与次承租人所签订的转租合同却是有效合同,这样的结论看似与合同法存在矛盾。其实不然,因为按照法理,特别规定优先于一般规定。当然,并非所有转租合同都有效,对超过原租赁合同所确定权利的行为,因为转租没有处分的基础,属履行不能,应确定为无效行为。

(三)法律不应禁止通过转租获利。按照合同法第214条的规定,租赁的期限最高可以约定20年,期满仍可续签。实际上,转租的获利,很多时候是因为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了较好的修缮、管理等。因此,从鼓励交易、繁荣经济的角度,也应承认承租人的转租权,以促进经济的发展。相反,如果限制转租,否定转租的效力,肯定不利于市场经济的活跃,也不利于出租人收取租金权利的行使。

(四)参照商行为的规则确认转租的效力。转租行为更多地发生在商事领域,传统民事行为倾向于当事人之间相互的信任,而商行为更多考虑的是符合市场规律与意思自治。因此,按照商法的原理,只要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没有损害其它权利人的权利,就应当认定为有效。

综上可以看出, 确认转租合同有效需要对我国的《合同法》进行完善。从资源利用的角度,“物”在确定了所有人之后,物的目标就是“物尽其用”、最大发挥物的效用。法律制度对物的调整,已由归属走向利用。因此,在立法中确认转租合同的效力,减少法律适应上的冲突与不确定,实属重要。建议在《合同法》解释中规定:出租人与承租人未约定不能转租的,承租人可以转租,转租后,出租人因与承租人的合同到期,或次承租人损害出租人合法权益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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