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2017-01-10 14:25:09 来源: 浏览:768

法释〔2012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

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201111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2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对国有土地经营权转让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甘高法〔20108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开荒后用于农耕而未交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规定的农村土地。此类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加以规范。

对于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当事人仅以转让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主张对方当事人履行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义务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  律师咨询 律师团队
     贵州律师
    经贵州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大型省直律师事务所,贵州省优秀律师事务所,贵阳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more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138 8518 7222

电话:180 8501 7880

微信:1799250716

邮箱:1799250716@qq.com

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诚信北路富力中心A7栋30楼 贵州驰宇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刘正刚律师黔ICP备16005021号-1 联网备案号:52010202000817 电话:13885187222

添加微信号1799250716

免费法律咨询

联系电话 地图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