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异议之诉再审获高院支持

2018-06-28 12:30:47 来源: 浏览:16536

 

张某与蒋某签订购买商品房(期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张某向蒋某购买蒋某名下其向某房开公司购买的商品房一套。合同签订后,双方到房开公司办理了更名手续,张某亦向蒋某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其中部分由张某以蒋某名义代其向银行偿还按揭款)。在房开公司未向张某交付上述房屋之前,蒋某债权人徐某向法院诉讼,并申请法院查封了上述房屋。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张某不服,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异议并获法院支持。徐某不服,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一审被驳回。徐某不服,向上级法院上诉,二审法院审查后,以房屋交付是一种事实状态为由,终审改判支持徐某的诉请,同意执行上述房屋并用于清偿徐某债权。二审判决生效后,张某找到本所律师,委托代为申请再审。经仔细研究我国房地产产权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后,以终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贵州省高院申请再审。该理由最终获法院支持,启动再审程序,将本案发回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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