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律师团队办理的某工程纠纷申请再审案在贵州省高级法院成功提起再审

2016-12-20 23:33:19 来源: 浏览:1865

某单位商品房施工纠纷,因业主单位未经验收而使用建筑物,在建筑物有明显质量缺陷的情况下,仍然被一二审法院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之规定,对委托人作了不利的判决。在二审判决已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后,我所律师依法接受当事人委托,担任本案申请再审代理人。在多次进行实地勘察走访后,详细对案情进行了论证,提出了新的观点,得到再审法院的采纳。再审法院决定再审本案,使委托人必然遭受损失的局面得出现转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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